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> 热点 >> 详情
金某摔伤起诉通信公司,为何又主动撤诉?
来源: 人民邮电报      时间:2023-07-28 10:05:32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案情:原告金某诉称:2017年1月9日12时,其驾驶农用车运输木板,沿某市范青路21界碑往右行驶至30米处时,被横过公路、高度不够、无任何警示标识的通信公司缆线挂住,原告上车清理时,被缆线回弹摔至地上,致重伤。入院诊断:T9胸椎骨折(压缩性爆裂性骨折)、L1腰椎骨折(压缩性爆裂性骨折)伴棘突和横突骨折、脊髓损伤、肋骨骨折、双侧气胸、双侧胸腔积液。

2017年6月15日,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。2017年7月20日,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,原告金某诉求通信公司赔付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后续医疗费、鉴定费、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4049元。

金某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: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受伤“证明”、农用车运输木板图片、通信公司缆线高度图片、出入院记录及医药费发票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。

庭审前,被告通信公司在原告提供的证据“外科入院记录”中发现:“患者于2小时前在家修房子时由3米高处坠落摔伤”,随即与公众责任险承保公司沟通,共同报案,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庭审中,通信公司对原告金某受伤原因提出严重质疑,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正驳斥,警告原告及证人涉嫌虚假诉讼、作伪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
2017年9月21日,原告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诉。

说法:本案中,原告金某受伤的原因为修房子坠落摔伤,并非通信公司缆线高度不够所致。金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以侵害国有企业权益为目的,妨害司法秩序,涉嫌虚假诉讼。另外,金某所在村委会以及证人叶某、徐某明知受伤原因,出具书面证明,并到庭作伪证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,对诉讼参与人、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、拘留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通信公司杆线维护部门应加强杆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,重点检查杆线高度是否达标、水泥杆是否断裂、拉线是否入地或妨碍通行、缆线是否下垂、安全警示标识是否设置等,建立健全杆线安全巡查制度,做好巡查登记和风险预警,立行立改,强化管控,在严防杆线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同时,更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行为,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。

标签: